发布日期: 2010-2-1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纳税人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税收政策在不断改革、补充、完善的同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颁布和实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确定和以前有所改变,本文就这个问题归纳了几种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采用自产自用的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需要大家注意的变化是当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需要使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时,09版《条例》中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分子中加上了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而94版《条例》直至2008年12月31日止,需要用组成计税价格时,均不需加上从量定额消费税税额。
例如:某白酒生产企业试制新型粮食白酒10吨,成本价为100000元,无偿赠送给老客户品偿,无市场同类价。
组成计税价格为:
[100000×(1+10%)+10×2000×0.5] ÷(1-20%)=150000元
应纳消费税为:
150000×20%+10×2000×0.5=40000元
而在2009年1月1日前组成计税价格为:
100000×(1+10%)÷(1-20%)=137500
应纳消费税为:
137500×20%+10×2000×0.5=37500
二、委托加工需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时,计算方法与上述生产销售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三、进口白酒需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时,计算方法与上述生产销售的计算方法也是一致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四、从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无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则属于纳税人正常税收筹划范围,税务机关无权调整其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 对应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