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税收筹划 » 筹划案例与分析点评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案例:某天然气管道燃气公司,向对居民收取的“初装费”用于管线、基站的建设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516
核心提示: 对于燃气公司来讲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按照建筑业征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规定属于增值
      对于燃气公司来讲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按照建筑业征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是按照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征税,而征收增值税是以燃气公司以销售气体为目的,将“初装费”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在目前税制没有改的情况下,两个文件企业怎样去执行,一般常理当然按照后者征收增值税,假如按照营业税去缴纳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对于燃气公司发生的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将业务内容分清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施工范围,同时又有销售行为,建议必须把行为拆分为营业税、增值税项目,分开核算,分清施工和销售,这样对收取的“初装费”,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只能按照混合行为要么营业税、要么增值税,而此燃气公司,就只能按照增值税缴纳。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