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增值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54
核心提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