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