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进出口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出口企业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由国税开具还是地税开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6  浏览次数:709
核心提示: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8]12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