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号通告)规定,(一)自2011年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使用的报关单编码,由原截取后9位编码调整为18位完整编码。即:原为报关单号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改为18位报关单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二)对2011年9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以前的报关单,出口企业仍按原编码规则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三)出口企业升级安装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需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业务方式”功能将“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配置为2011年9月1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号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