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06〕8号)
【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主要内容】
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 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主要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主要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主要内容】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主要内容】
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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