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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六条)
(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81号)
【主要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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