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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要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条第(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九十六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主要内容】
1.对福利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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