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优惠政策与运用 » 政策运用指南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鼓励公益性等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财税〔2009〕12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四条)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