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主要内容】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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