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主要内容】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主要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主要内容】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主要内容】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核心提示:(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主要内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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