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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427
核心提示:1、试点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前办理国税登记?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的试点纳税
1、试点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前办理国税登记?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8月31日以前,前往国税任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其他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30日以前,前往国税任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2、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哪种方式办理国税登记?
       已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的纯地税户,仅需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前往国税办税大厅,办理国地税共管户标识变更。未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的纯地税户,应按照设立税务登记流程,前往国税办税大厅,办理新设国税登记。

3、试点纳税人应该怎样判断自己已被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
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两个部门公章的,表明已在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一个部门公章的,表明未被纳入国地税联合办证平台。

4、试点纳税人应该在什么时间之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为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发行和发票的及时发售,我局最迟将于2012年10月26日完成首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确认工作。自2011年11月1日起应税服务销售额已超过500万的试点纳税人,最迟应于2012年10月22日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其中,应税服务销售额=试点前连续不超过12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

5、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已超过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需要携带哪些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销售额已超过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二份(由主管国税机关发送)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6、 若没有在规定期限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会对日后办税造成什么影响?
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也没有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其应税销售额将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7、 试点纳税人中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8、 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服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9、试点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纳税人,不同意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

10 “营改增”范围中的应税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1、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在哪些情况下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其中,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展会的展位租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展会的展位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该归入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子目。

14、噪音降低设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噪音降低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该归入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子目。
 
政策导读

15、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文件速递

16、“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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