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解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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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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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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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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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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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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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间轻轨(含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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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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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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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班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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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含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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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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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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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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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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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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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内的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畴,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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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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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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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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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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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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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到另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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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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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代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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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代驾驶服务只是驾驶者提供的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交通运输业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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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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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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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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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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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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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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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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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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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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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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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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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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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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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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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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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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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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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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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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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金融数据信息等)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内、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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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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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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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为下属各子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向各子公司收取相应的平台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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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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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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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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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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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脑软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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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脑软件的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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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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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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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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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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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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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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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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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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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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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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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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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属于“教育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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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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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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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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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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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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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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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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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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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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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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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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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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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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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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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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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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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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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车厢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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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张贴广告收取的费用,属于“广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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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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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排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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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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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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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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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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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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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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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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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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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播映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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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电视台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但只收取节目制作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等行为的,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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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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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落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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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收取的落地费(入网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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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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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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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等为各类会议提供场地等服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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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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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产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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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产品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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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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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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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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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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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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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拖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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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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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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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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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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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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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社配送报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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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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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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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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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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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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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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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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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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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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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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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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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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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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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单独提供花卉养护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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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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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车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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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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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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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柜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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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柜台租赁实质是租赁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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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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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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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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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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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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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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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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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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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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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含代理记账、出庭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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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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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代表机构发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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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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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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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年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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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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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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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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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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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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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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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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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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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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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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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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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图纸审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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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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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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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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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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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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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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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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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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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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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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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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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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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属于“房地产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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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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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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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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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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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业从事评估、咨询等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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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评估、咨询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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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解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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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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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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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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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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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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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间轻轨(含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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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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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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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班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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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车(含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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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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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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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也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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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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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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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内的观光索道、游船、漂流、电瓶车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畴,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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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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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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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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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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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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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到另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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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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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代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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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代驾驶服务只是驾驶者提供的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交通运输业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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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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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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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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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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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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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交通线路经营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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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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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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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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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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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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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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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婚姻介绍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交友网站等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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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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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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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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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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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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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
|
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金融数据信息等)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内、境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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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内部管理平台服务
|
集团为下属各子公司提供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向各子公司收取相应的平台服务费的行为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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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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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
|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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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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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脑软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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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脑软件的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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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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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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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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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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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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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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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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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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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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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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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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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学习和教育,属于“教育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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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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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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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工具等业务属于娱乐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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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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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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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增值业务、出售电信流量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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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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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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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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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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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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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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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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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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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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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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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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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身、车厢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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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张贴广告收取的费用,属于“广告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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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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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排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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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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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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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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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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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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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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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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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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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播映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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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电视台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试点范围。但只收取节目制作费,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等行为的,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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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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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落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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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收取的落地费(入网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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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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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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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酒店等为各类会议提供场地等服务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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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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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产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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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产品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仍按营业税的“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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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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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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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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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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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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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拖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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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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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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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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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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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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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社配送报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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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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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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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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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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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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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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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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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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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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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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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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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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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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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单独提供花卉养护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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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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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车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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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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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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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柜台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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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柜台租赁实质是租赁场地,属于不动产租赁,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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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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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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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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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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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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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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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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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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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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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含代理记账、出庭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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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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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代表机构发生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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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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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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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年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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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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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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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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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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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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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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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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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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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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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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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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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图纸审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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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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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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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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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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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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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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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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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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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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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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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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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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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属于“房地产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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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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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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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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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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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业从事评估、咨询等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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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的造价预算评估、咨询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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