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