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欲将一批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抵减甲公司欠乙公司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如果甲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那么甲公司将租赁给乙公司的固定资产永久转让给乙,属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