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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笔业务损失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最近,我们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改制,将其下属统一核算的公司出售给他人经营,所有库存商品均

       最近,我们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改制,将其下属统一核算的公司出售给他人经营,所有库存商品均参照现行市场进价一次性转让,其原进价高于现售价部分,企业作商品削价处理,这些库存商品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抵扣进项税。我们在检查时,对此笔业务产生的损失是否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意见不统一,有人认为企业已就此笔业务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发生亏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有人则认为此项损失为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企业的这笔业务损失是否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来信所述,某企业将其下属统一核算的某公司所有库存商品卖给他人经营,因其库存商品积压多年造成部分商品现价低干原进价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是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失,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具体操作时,税务机关仍应认真检查此笔业务损失,核对其原始凭证,一看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如有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二看转让库存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现行市场进价,如果有则应参照现行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其销售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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