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失误,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开给外地某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该企业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拒绝付款,为此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另一种情况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