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行为应该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