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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销售首饰的同时一并销售首饰盒,有一些首饰盒进货价比较贵,但我公司按进货价并入首饰销售,请问该部分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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