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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04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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