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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货物暂估收入入账,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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