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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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