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规定,《增值税申报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如果您是正式一般纳税人,若属于可以抵扣的车辆,认证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附表二35栏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不可以抵扣的车辆可以不用填写申报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