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应符合NY525-2002,生物有机肥符合NY884-2004标准。有机肥生产企业另需提供以下资料:(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出具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13%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