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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433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财税[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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