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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最近遭遇了较强台风,台风来临之际已有预告,我公司也将货物全部存于仓库做好了相关措施。但是由于这次台风太强,仓库浸水,导致存货出现质量损失无法使用,请问这种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

    答: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台风此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内容,不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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