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市出租柜台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