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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胶粉改性沥青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第三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对照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产品未在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列举中,因此销售该产品应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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