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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供暖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我公司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供暖,向该单位收取供暖费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这部分供暖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自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另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税[2009]11号文件要求,北京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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