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者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者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此处所指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者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者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