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 发生了下列几种情况的资产损失(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
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以上三点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