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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委托另一家B企业代销产品,由于B企业业务人员的疏忽,导致代销清单在邮寄途中丢失,A企业财务来电询问,这批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A企业如果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当天,如果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的,则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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