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法人退股,之前他代公司支付的货款(现金支付),形成公司对该自然人的债务,现公司用库存的原料抵偿债务,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增值税条例》中的视同销售没有该内容规定,请问增值税处理是否也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列举的视同销售货物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你公司以原料抵偿债务,虽然没有收取货款,但减少了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有偿转让货物。因此,该行为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销售货物范围,应作销售货物处理,按规定缴交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