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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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