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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外购茶叶、白糖等物资作为防暑降温物资,但销售单位(百货公司)称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茶叶和白糖是否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范围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  答:茶叶、白糖均属于有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

  答:茶叶、白糖均属于有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所以茶叶、白糖属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同时百货公司销售茶叶、白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百货公司销售茶叶、白糖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茶叶和白糖属于食品,百货公司销售食品给企业属于零售食品。因此,百货公司销售茶叶、白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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