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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销售货物,未收款先开具发票。请问,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上述公司未收款先开具发票,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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