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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属一般纳税人,2008购进一辆汽车,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现在已经使用三年了,准备出售,不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销售自己该辆汽车,需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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