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2010年1-8月符合退税标准,但没有缴纳增值税。9-12月正常职工增加,导致残疾人比例不足25%,不符合退税标准,请问12月份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要求抵退1-8月份的应退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财税[200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