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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进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发[20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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