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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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