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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是一名代销员,与生产厂家签订代销合同按取得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请问,该如何纳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代销货物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因此个人销售代销货物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先买断产品后销售的,不属于代销货物,应按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个人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相应的税,如果代销员是厂家员工,其按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缴纳营业税。如果代销员不是厂家员工,而是其他个人经营者,则代销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服务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其代销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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