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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是多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一、自2004年1月1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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