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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购进饲料产品再销售企业是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问:一家从事购进饲料产品再进行销售的商业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为免税项目,在销售的时候是否仍然免税?如果免税,是否需要备案

问:一家从事购进饲料产品再进行销售的商业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为免税项目,在销售的时候是否仍然免税?如果免税,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第一条规定,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像贵单位从事饲料买卖的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在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的《检测证明》复印件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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