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条规定: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综上述,经营煤炭产品的纳税人,应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区分煤炭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分别适用17%和13%的增值税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十条(国税发[1993]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