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商贸企业辅导期为三个月,那这三个月若未达到80万,可顺延辅导期时间吗?顺延是几个月,也是三个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在辅导期内没有达到80万销售额,只要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延长辅导期了,可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国税发[2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