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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一台设备,合同约定分三次收取货款,每次10万元,共计30万元。请问我企业销售该设备如何确认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你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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