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