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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近期印刷一批宣传手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印刷宣传手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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