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应当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名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