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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个汽车生产厂,因研发需要将生产的小汽车送给检验部门做强力试验用车。这种情形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生产厂将自产自用的小汽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研发、质检、管理部门、生产机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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